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标准gb/t4754-2002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钢结构制造企业属于金属制品行业类别,涵盖金属结构制造行业的中间类别(包括建筑用金属结构和构件) ; 金属桥梁结构)、铁塔、铁架、金属柱、水闸);容器和金属包装制品制造业;钢丝绳及其制品行业;建筑金属制品行业等。中国钢结构协会的会员和行业管理属于这一类。
第二条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钢材的产量、品种和质量迅速提高,工程建设中钢结构的使用量不断增加。钢结构制造企业在数量和规模上都有很大的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大、中、小型钢结构制造企业数千家,承担着数千万吨钢结构和钢制品的加工制造任务。这些企业分布在建筑、铁路、交通、通讯、石化、冶金、能源、机械、船舶等行业。
第三条中国钢结构协会是跨行业、跨学科的全国性社会经济技术组织。协会遵循国家加强行业管理和国际接轨的精神,为维护企业利益,为公平竞争创造条件,规范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扩大与国外同行的合作与交流。本规定在征求专家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国外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结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开展我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
第四条 本条例旨在正确引导我国钢结构制造企业健康发展,避免同行业企业盲目发展和无序竞争。使钢结构制造企业在生产规模、技术装备、人员配置、科学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允许的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等方面具有可借鉴的资质等级标准。可作为项目业主选择钢结构制造企业的依据。
通过资质等级评定,从整体上提高钢结构制造企业的整体素质,保证工程质量,促进钢结构制造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建委及相关行业部门、行业协会(协会)可以推荐钢结构制造企业申请相应资质也可作为行业准入或工程建设总承包的参考。
第二章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划分
第六条 钢结构制造企业等级分为钢结构制造特级、钢结构制造一级、钢结构制造二级和钢结构制造三级。
钢结构制造超级企业:可承担相应行业所有钢结构的制造任务,生产规模5万吨/年以上。经营范围包括建筑用高层及大跨度钢结构、大跨度钢桥结构、高塔和桅杆、大型锅炉刚架、海洋工程钢结构、船舶、管道、走廊、烟囱、重型机械设备和成套设备。
一流钢结构制造企业:可承担相应行业重点钢结构制造任务,生产规模1.2万吨/年以上。经营范围包括建筑用高层、大跨度钢结构、大跨度钢桥结构、高塔和桅杆、大型锅炉框架、海洋工程钢结构、集装箱、管道、走廊、烟囱等结构。
钢结构制造二级企业:可承担一般钢结构制造任务,生产规模0.6万吨/年以上。经营范围包括高度100m以下、跨度36m以下、总重量1200吨以下的桁架结构、边长80m以下、总重量350吨以下的网架结构、中跨(20m以下)桥梁钢结构和一般塔桅钢结构(100m以下)等。
钢结构制造三级企业:可承担一般轻钢结构的加工生产任务,生产规模0.3万吨/年以上。业务范围包括50m以下桁架结构、跨度24m以下、总重600吨以下、边长40m以下、总重120吨以下的网架钢结构、压型金属板等轻钢结构加工任务。
(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输电塔、电梯、起重机等行业的,还应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证书。)
第七条 取得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钢结构相关标准化产品的制造、加工和定型生产。
第八条 企业资质等级和评价标准由中国钢结构协会组织企业和行业相关专家制定,并在实施过程中逐步修订完善。
第三章 评价方法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第九条 钢结构制造企业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中国钢结构协会组织成立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由中国钢结构协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会长,成员包括建筑、桥梁、塔桅、锅炉框架、管道、集装箱、造船、海洋工程等钢结构制造行业的专家, 和设备。其任务是受理和审查钢结构制造企业申请的资质等级,并向协会提交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的审核报告。经协会批准,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条 在中国钢结构协会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协会专家会员和企业推荐专家组成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专家组。成立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开展资质认证的日常管理工作。专家组具体负责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制定、修订和审查的现场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钢结构制造企业评定资质等级的申请,在对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成员到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检查,根据《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评审现场评审表》的内容,逐项进行评审。评价结束后,撰写评价报告,送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价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资质的企业应当经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审查合格,经批准后,由中国钢结构协会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发现严重违规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经评审委员会讨论批准,取消并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章 资格申请、审批和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钢结构制造三年以上的企业,可按标准规定直接向协会申请相应资质等级,新成立企业也可按标准规定申请相应资质等级。法规。经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颁发正式资质证书(五年期)和临时资质等级证书(三年期)。
第十四条 申请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协会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钢结构制造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办公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注册资本证明(复印件);
(五)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复印件);
(六)公司面积和生产厂房面积信息(复印件);
(七)公司近三年钢结构生产统计报告。
企业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企业技术工人职业证书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保存,供企业备查。专家组进行现场评估。
第十五条 中国钢结构协会对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将审批结果通知企业。
中国钢结构协会将在国家正式出版的有关报刊、杂志和公众媒体上公布获批企业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 钢结构企业申请资质等级或者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会不予受理:
(一)承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并对钢结构制造构件和产品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
(二)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三)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岗位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情节严重的;
(四)元器件和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五)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由中国钢结构协会颁发《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相应的资格等级。《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格证书》分正本和副本,由中国钢结构协会印制。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格证书》,不得非法扣留、没收《钢结构制造企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钢结构制造企业变更或者提升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协会注销。
钢结构制造企业破产、关闭、撤销或关闭的,其资质证书应退还协会注销。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国钢结构协会对钢结构制造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一般按常规进行,协会根据特殊需要组织有关部门、企业和专家进行联合年检。
第二十一条 钢结构企业资质年检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提交《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年检表》、《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检查法人。
(二)协会将在收到企业年检材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中钢联》复印件的年检记录栏。结构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钢结构制造企业年度资质检查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钢结构制造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第二十三条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最近一年内未发生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合格。
第二十四条 钢结构制造企业的资质要求中,注册资本、人员、经营规模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项目符合标准要求,且在近一年未发生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基本合格。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钢结构制造企业年度资质检验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的注册资本、人员、业务规模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其他项目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六条 钢结构制造企业连续两年未通过资质年检或者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评定资质等级。新批准的资格等级应低于原资格等级,未达到最低资格等级标准的,取消资格。
第二十七条钢结构生产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后,方可申请晋升上一级资质。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新设钢结构生产企业,可换取正式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钢结构生产企业资质升级,应当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办理;其他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变更随时办理。
第二十九条 资质等级被降级或者取消的企业钢结构加工制作,应当经过一年以上整改,经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审核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并在此期限内,未发生本条例的规定。有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可以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格等级。
第三十条 钢结构制造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质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一条 钢结构制造企业遗失《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格证书》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二条钢结构制造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到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涂改、伪造、骗取《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担本单位资质等级以外项目的,可以责令改正钢结构加工制作,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转让、出借《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由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在行业媒体上予以通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钢材、构件、设备,或有其他不符合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的行为;
(二)未对钢材、焊接材料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部件、试件及相关材料进行抽样检验;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从事资质管理和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秉持公正、公正、认真、认真的态度,在资质审核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工作纪律的,由协会予以警告,直至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国钢结构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试行。
注:本规定于 2006 年 12 月进行了部分修改和完善。